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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货款讲凭据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3-05 10:36:48


    货款纠纷上法庭,没有实据被驳回。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时任业务员刘某找到被告王某,让被告为其公司代销液体磷酸二氢钾,双方口头约定年底盘货,可结转到下一年,还可以调货或退货,卖后付款。2002年9月11日经刘某手原告供给被告液体磷酸二氢钾850件,原告垫付运费640元,扣除150件抵运费后,原告实际供给被告700件液体磷酸二氢钾,被告预付给原告业务员刘某货款20000元。刘某向被告出具销售卡一份,注明货物数量700件,单价38.4元,计款26880元,欠款余额12000元,并加注“自开发票之日起以前手续全部结清,此货转下年,下年凭此卡领取货款或调货”,2003年刘某辞去了业务员职务,有李某负责与被告继续发展业务往来。2004年7月份,李某向原告反映,被告王某要求退货或调货,原告一直未予办理。2004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杨某(查货人)、李某对被告处库存的液体磷酸二氢钾进行盘查,重新向被告出具了一份销售卡,注明液体磷酸二氢钾445件,欠款金额8928元,并加注“此账转下年,下年凭本卡第二联及公司介绍信接洽业务”,原告业务员李某向被告承诺年底卖不完,可以退货或调货。2010年5月6日经法院现场勘验,被告王某库存的液体磷酸二氢钾完好无损的257件,破损的260件。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某均在场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货物代销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认定。原告诉称2004年12月16日又供给被告445件液体磷酸二氢钾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09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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