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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山羊贪小利 触犯刑律忘大义

  发布时间:2011-03-05 10:32:16


    本想通过倒买倒卖赃物获利,却因触犯了刑律,为小利忘大义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凌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从他人手中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7只波尔山羊,以13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被告人凌某。后被告人凌某又专卖给他人。经查7只山羊是扶沟县卞岗镇某村村民张某被盗的羊,经鉴定被盗当时价值2200元。后被盗的7只波尔山羊被公安机关追回,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凌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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