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冯某与被告韩某同居财产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嫁妆三组合柜一套、29寸彩电一台、小燕子牌洗衣机一台、金太美牌自行车一辆、沙发一套、飞人牌缝纫机一台、梳妆台一个、被子六条及衣物。
原告与被告2009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7月22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退给被告彩礼款20000元。原告嫁妆三组合柜一套、29寸彩电一台、小燕子牌洗衣机一台、金太美牌自行车一辆、沙发一套、飞人牌缝纫机一台、梳妆台一个、被子六条及衣物均存放在被告家中。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并对退还彩礼款20000元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同居前嫁妆属原告个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