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有实据,信口雌黄无根据,有买有卖成交易,该帐不还无道理。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陈某饲料款4556元。
被告于2004年至2005年阴历2月23日共分8次买原告猪饲料计款10556元。被告于2004年阴历10月10日至2005年元月25日分4次给付原告货款6000元,现仍欠原告货款4556元。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催要货款未果。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辨称用卖猪票顶替饲料款,虽提供两证人出庭作证,但两证人证言不一致,且原告否认,被告又无其他证据印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