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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不识劝 酒醒获刑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03-05 10:19:39


    耍酒疯滋事伤人,情节恶劣获拘役。近日,扶沟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赵某和朋友王某、何某酒后到扶沟县城郊乡某洗浴中心洗澡,与该洗浴中心服务员沈某发生口角。被害人杨某见状上前劝解,赵某不听,与杨某进行厮打。后赵某将该洗浴中心消毒柜等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杨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消毒柜等被损毁物品价值3230元。案发后,赵某赔偿该洗浴中心损失及受伤服务员医疗费计1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合法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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