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0年9月23日下午,在扶沟县练寺镇周寨村公路上,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使韩某某鼻骨骨折等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韩某某20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张韩某某经济损失,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