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书证,能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然而,欠条非有价证券,持有欠条而无事实根据,也未必打赢官司。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与原告戴某某的女儿戴某、女婿李某某以前关系很好。2008年的某一天,被告刘某某找李某某借现金10万元,李某某第二天让其妻子戴某在扶沟建行把10万元交给了被告刘某某,当时未打借条。2010年1月6日,被告刘某某在扶沟县电业局门口向戴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条载明:“今欠现金100000(拾万元整)。经手人刘某某”。戴某把欠条转交给了原告戴某某。原告戴某某并不认识被告刘某某,也未向被告刘某某要过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互不认识,被告没有直接向原告提出来借钱,也未直接从原告手中接过钱,原告也未直接在交钱现场向被告出具过借款手续。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钱的事实,证据不足。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