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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后采伐仍需办许可 不知者触法仍需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1-03-05 10:12:42


    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金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9月初,被告人金某经人介绍购买孙某位于扶沟县某乡村西的62棵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金某于2010年9月份和2010年11月份雇人分两次实施采伐作业,采伐杨树62棵,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蓄积量为23.5239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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