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异地流窜为盗窃 终将获刑坐班房

  发布时间:2011-03-05 09:56:27


    2011年2月23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艾斯克尔.艾买特、塔伊儿等人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艾斯克尔.艾买特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塔伊儿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斯克尔.艾买特、塔伊尔、汝孜.买买提(另案处理)、玛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安徽省亳州市、砀山县、河南省睢县等地盗窃后,四人于2010年7月29日下午在河南省鄢陵县盗窃后乘车到扶沟县城预谋实施盗窃。同日下午5时许至7月3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艾斯克尔.艾买特、塔伊儿等人在扶沟县城先后四次采取往他人的自行车后轮链条里扔布条的手段,分散骑车人的注意力,然后趁骑车人骑车受阻并下车清除所缠布条之机,在县城吉祥路中段、县城大十字街、县城文化路中段、蔬菜市场附近分别将被害人孙聪英、王琳、罗桂丽等四人放在自行车前篮里的挎包偷走,共盗走现金800元左右、价值110元的D-508三星手机1部及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物品。2010年7月30日,四人在扶沟县城作案后去鄢陵县的途中被抓获。赃款被挥霍,D-508三星手机1部及手机卡于案发后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扶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斯克尔.艾买特、塔伊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艾斯克尔.艾买特、塔伊儿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斯克尔.艾买特、塔伊儿等人均起一定作用,二被告人又系长期在外多次流窜作案,盗窃的次数之多,盗窃的地点之广,给地方社会治安带来了较大的社会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均应从重处罚,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