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贾某偿还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李某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5月30日,被告贾某从原告扶沟县信用联社下属的振兴信用社东关分社借款50000元,于2008年5月30日到期。被告王某、孙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违约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贾某清算利息至2008年10月31日,下欠本金50000元及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现被告贾某下落不明,庭审前原告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贾某作为借款人至今未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李某作为借款的还款保证人,未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对该笔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