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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番两次去行窃 罪有应得终入狱

  发布时间:2011-03-05 09:47:08


    三次偷去二百多,聋哑退赃亦受罚。近日,扶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元。

    2010年11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郭某同一聋哑人结伙到位于扶沟县城关镇步行街东段路北的吴某的服装店实施盗窃,因未找到钱,盗窃未遂;2时许,二人又到路南徐某的服装店侍机盗窃,未遂;4时许,二人又到位于扶沟县城关镇吉祥路的周某的烟酒副食门市部将其门口的抽屉里面的200多元现金盗走。案发后,退还失主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郭某系聋哑人,三次盗窃,两次未遂,当庭自愿认罪,所盗赃款已退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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