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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小摸终案发 悔罪退赃从轻罚

  发布时间:2011-03-05 09:44:53


    急发财以身试法,触犯刑律获拘役。近日,扶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0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来到扶沟县白潭镇白潭村东头白某服装店内,盗窃现金4500元及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朱某以自己的名字在中国工商银行扶沟县支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所盗现金3800元存入卡内。案发后,扶沟县公安局白潭派出所于2010年11月10日将银行卡及卡内的3800元及手机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白某。被害人白某对被告人朱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退赃积极,受到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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