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拖欠借款拒不偿还,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判决来维权。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扶沟县某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于2009年10月28日在原告扶沟县某信用社借款50000元,2010年10月28日到期,双方约定月息为8.4‰,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将利息清至2010年9月30日,借款本金50000元分文未还。被告刘某在借款单位(人)签名及印章一栏签名并加盖印章。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刘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其应负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