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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伤人积极赔偿 取得谅解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11-02-22 17:09:15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下午三时左右,在扶沟县城郊乡南园村西南方向的小树林附近,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被告人吴某用一个小马扎将吴某某的面部打伤,造成吴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牙齿脱落,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已对被害人吴某某赔偿治疗费及各种费用共计27000元,被害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且被害人表示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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