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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冲动不相让 惹祸伤人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1-02-22 17:03:26


    拔葱伤和气,出手致人伤。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款3451.70元的80%,即款2761.36元。

    201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王某某将原告王某栽的葱拔掉。当天下午,正在重新栽葱的原告王某见被告王某某出来,张口就说:“王某某,你算赖。”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被告王某某用砖将原告王某面部砸伤。后扶沟县公安局对被告王某某给予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原告王某受伤后,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医疗费2647.70元。其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用砖将原告王某砸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王某遇事不冷静,张口就骂被告王某某,也有一定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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