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在平时或是在春节,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丝毫没有放松过,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不顾一切、原形毕露。2011年2月1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妇女联合实施诈骗案,一审判决五妇女犯诈骗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10月30日上午,外地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五人乘车到扶沟县城南关,按事先预谋实施诈骗:由戊女物色到中年妇女王某某,向王某某打听一算命先生的地址。此时,乙女上前谎称知道算命先生的住处,并诱骗王某某一同前往。途中,戊女、乙女询问王某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丙女在前边走,丁女在后面跟,均把听到的王某某的情况电话告知甲女。乙女、戊女把王某某带到甲女等待的地方,谎称甲女就是算命先生的孙女,并求甲女让其“爷爷”给王某某算命。甲女便施展骗术说消灾得把家中值钱的东西拿出来,供到神像面前。王某某回家拿出现金1500元,黄金佛像、黄金戒子各一个,铂金项链、铂金戒子各一个,玉佛像两个,玉观音像一个,玉珠两条,交给甲女。期间,丙女、丁女一直跟踪王某某观察其动向。诈骗得逞后,五人迅速汇集到一起乘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骗金佛坠、金戒指、金项链共计5753.70元。另查明,在五人乘车逃窜时,巡逻民警发现形迹可疑,追至扶沟县韭园收费站盘问时,五人均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出了所骗钱物。10月31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骗钱物全部退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对五人表示原谅。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共同故意作案,属共同犯罪。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五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将所骗钱物全部退出、被害人收到被骗钱物后对五被告人表示原谅,亦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