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在复查刑事案件时,发现一猥亵儿童案件的量刑偏轻,适用法律不当,于是启动再审程序,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判决撤销了原判,并改判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二年(原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再审查明,2009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谷某酒后到本村村民韩某某家,见只有韩的女儿(10周岁)同弟弟在家玩耍,就在韩某某家房屋西间对其女儿实施猥亵行为。事发当晚,谷某逃跑。2010年2月25日谷某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谷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猥亵儿童罪。案发后谷某虽到派出所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不成自首。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认定谷某构成自首,属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偏轻,应予改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