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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尺滴水引纠纷 依法判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2-14 15:50:52


    近日,原告刘新东诉被告刘振芳宅基侵权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新东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新东诉称,2005年3月7日,大新镇刘方宇村委将村委办公室西院堂屋六间,西屋三间及西院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我们双方签定有合同,但合同签定三年多来,被告一直侵占我西屋后2.5尺的土地,经村委,乡司法所数次调解,被告拒不退出,被告刘振芳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土地使用权,特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出侵占我西屋后的2.5尺土地,赔偿我经济损失8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刘振芳辩称,我的院墙是村委同意垒的,且是在原告没买之前垒的,我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东西邻居,应当相互理解,和谐相处,应当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相邻关系。原告所租用的村委西屋后面的2.5尺宽的土地,是村委以前建房时按照民间建房的习惯留下的。被告在其宅基南、北两边所建的东西院墙及棚子,是基于方便生活,安全所建,被告建院墙、棚子的行为属相邻关系中对相邻土地的合理利用,未侵占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故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他的土地使用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双方在改变现状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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