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本无可厚非,但若酒后无故闹事,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制裁。近日,扶构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2010年10月15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到扶沟县工业园区棉麻二厂院内,对在棉麻二厂看守大门的王某某无故进行辱骂,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轻微伤,随后有将在棉麻二厂院内停放的外地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事后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赔偿治疗费1000元,对车主赔偿挡风玻璃1000元,被害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已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