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金某诉称,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经常叫我给他送回收棉、车肚棉,被告一直欠我的货款不予支付,我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偿还。后经我与被告算账,被告共欠我货款135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条一份。2010年8月11日,我又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仍不给付,在我的要求下,被告又给我换了一张欠条。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欠款1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辩称,欠款是事实,从2009年我欠原告的30多万元至今年8月份,这期间我一直向原告偿还着欠款,现在下余的数额是135000元,我现在经济紧张,我想分期还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某自愿于2011年元月24日前偿还欠原告金某的货款135000元。现本案已履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