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451.7元的百分之八十,即2761.36元。
201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王某将原告王某某栽的葱拔掉。当天下午,正在从新栽葱的王某某见被告王某出来,张口就说:“王某,你算赖。”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被告王某用砖将原告王某某面部砸伤,原告王某某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医疗费2647.7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用砖将原告王某某砸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遇事不冷静,张口就骂被告王某,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