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邹某、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5月4日,均为经营修补汽车轮胎门市部的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刘某双方因修补轮胎发生争议,当天晚上,被告人邹某以刘某抢他生意为由,纠集邹某某、高某到刘某的修补轮胎门市部(兼住处),先将刘某在门市部外的充气泵,灯箱,轮胎等物推倒,后有无理对刘某及其妻子赵某,帮工唐某进行殴打,致使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三被害人均属轻微伤。后三被告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千元。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邹某、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为泄私愤,伙同邹某某、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邹某、邹某某、高某共同故意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某、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又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当庭认罪,也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