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扶沟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宁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该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PR2306昌河面包车沿白潭至小岗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白潭镇西一公里左右时,由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将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女中学生张某某当场撞死,女中学生陈某某撞伤。宁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2010年7月30日宁某某到扶沟县白潭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宁某某及其亲属赔偿张某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84000元,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