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扶沟法院宣判一起因一个西瓜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和其哥二人各开一辆车到扶沟县大李庄乡瓜果市场卖西瓜,路过大李庄乡瓜果市场的铁道口时,其哥的车上掉下三个西瓜,其中一个未烂的西瓜被瓜果市场对面“旺发”饭店的厨师即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拾得后放在饭店内的冰箱里。跟在其哥车后面的刘某某随即下车索要,李某某拒绝归还,并对刘某某进行威胁、殴打。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