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到扶沟县工业园区棉麻二厂院内,对在棉麻二厂看守大门的王某某无故进行辱骂、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轻微伤,随后又将在棉麻二厂停放的外地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对被害人王某某赔偿治疗费1000元,对车主赔偿挡风玻璃1000元,共计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让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