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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好意劝架 奈何冲动伤人

  发布时间:2011-01-28 09:32:08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扶沟县白潭镇某行政村桥头饭店吃饭期间,因劝查某与杜某打架而引起二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撕打,被告人张某用拳头打被害人王某面部,导致被害人王某鼻骨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属于轻伤。

    另查明,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张某的牙齿脱落三颗,属于轻伤。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木赔偿被告人张岗毅医疗费及经济损失2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王某亦有过错,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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