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林木未办证 被处罚金后悔迟
作者:范 娜 发布时间:2011-01-28 09:30:46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顾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顾某购买曹里乡林木场郁某承包地内种植的杨树136株,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全部采伐,经鉴定立木蓄积为16.219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 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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