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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法院民三庭能动司法赢民心

  发布时间:2011-01-25 09:32:08



谢某、姜某将“人民法官 公正廉明”的鲜红锦旗送到扶沟法院民三庭庭长张继超手中一


谢某、姜某将“人民法官 公正廉明”的鲜红锦旗送到扶沟法院民三庭庭长张继超手中二

    2011年1月24日上午,天寒地冻、寒风凛冽,扶沟法院门前再次响起了熟悉了鞭炮声,谢某、姜某两位老人将书写有“人民法官 公正廉明”八个大字的鲜红锦旗送到了扶沟法院民三庭庭长张继超同志手中,感谢院民三庭及张继超庭长秉公司法、公正廉明、为民做主、娴熟用法、巧化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甲与谢某、姜某熟识,2004年8月12日与2005年4月17日,李甲以扶沟县某某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向谢某借现金40000元,向姜某借款65000元,均约定月息8厘,并分别为二人出具了加盖有扶沟县某某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李甲个人印章的收据。此后扶沟县某某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分别向其清偿了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本金及2007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还。截至2010年10月31日,扶沟县某某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尚欠谢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4720元,尚欠姜某本金65000元及利息23920元,经二人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明,扶沟县某某食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甲,股东成员为李甲、郎乙、苑丙、霍戊、李己。因经营不善,该公司自2005年起处于歇业状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扶沟县某某食品经销有限公司欠谢某借款本息54720元,欠姜某借款本息88920元,扶沟县某某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及李甲、郎乙、李己、霍本良、霍戊、苑丙均表示认可。经各股东之间算账,确定上述借款本息分别由李甲、苑丙负责清偿,谢某、姜某表示同意。李甲愿意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向谢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0000元;苑丙愿意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向姜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0000元,其余利息谢某、姜某均表示放弃。谢某、姜某表示放弃对其他五人的诉讼请求。

    扶沟法院民三庭在接手此案后,坚持能动司法,娴熟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调查有关证据,在依法查明有关事实的基础之上,将公司的另外四名股东依法追加为被告;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善用调解,将此案得以圆满解决,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尽管此案已经履行终结,但当事人为表达对法院和法官的感谢,仍坚持要送上锦旗表达自己的谢意!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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