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钱财,多次替人销赃牟利,最终触犯刑律被判拘役又罚金。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将他人盗窃的放在其开的饭店里的受害人韩某价值3570元的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与王小某的“藏獒犬交换。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韩某。
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将他人盗窃的一辆价值3150元的豪爵牌125_7型两轮摩托车让陈某帮助销售,陈某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魏某。
2010年5月份的一天,经张某介绍,被告人王某将他人放在其饭店内的价值2535元的黑色钱江牌110-9型两轮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