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朱某和被告魏某本无大的爱恨纠葛,因为生活琐事沟通处理不能达到双方满意,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朱某与被告魏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1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二人于2007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由于经年无子,且二人生活习惯、价值观念时有冲突,原告朱某不堪忍受,想要结束二人的婚姻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魏某经常打骂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朱某诉称被告魏某经常打骂她,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从法理和人情考虑,认为朱某和魏某的感情尚有挽救的余地,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