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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反差情难续 感情不和道分离

  发布时间:2011-01-10 16:16:15


    外出务工闹分歧,矛盾层出致离婚。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自理。

    原、被告于2007年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8年2月9日生育一男孩杨某某。2008年3月11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初二人一起去外地打工,孩子留在家中由原告父母照看,2009年11月份二人又一起回到原告家中。在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即产生矛盾,回家后双方因琐事打架,打架后被告于2009年11月15日离家出走,并将孩子带走。原告先在扶沟县城居住,后又回娘家居住,现在一个纱厂打工,月薪1500元。原告当庭表示放弃抚养教育费。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后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被告现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若儿子随其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而原告有稳定的住所和责任田,故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教育。由于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放弃抚养教育费,故抚养教育费可由原告自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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