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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 致人死亡理应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1-01-07 15:46:06


    交通肇事负全责,悔罪赔偿获轻刑。近日,扶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7月20日16日许,被告人郝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白潭--四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将同方向田某骑的人力三轮车撞翻,致使人力三轮车上乘坐的谷某死亡,田某、郝某二人受伤。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郝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郝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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