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作案赃平分,积极赔偿罚从轻。近日,扶沟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2007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齐某、张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开着四轮拖拉机到扶沟县曹里乡胡横村与东吴村交界处,在村民齐某某、齐某某、王某、刘某的自留地,盗伐杨树13棵。后卖给郁某,得赃款2239元,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伐树木蓄积量6.027立方米。案发后,被盗杨树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并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齐某本次犯罪之前无劣迹,系初犯。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26日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孙某盗伐他人树木6.027立方,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伐林木罪。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盗伐林木的事实,又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