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行窃养猪场,投案自首判从轻。近日,扶沟法院审结被告人高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7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高某伙同高某某、钱某、钱某某、孙某开着三轮摩托车,窜到扶沟县大李庄乡七里河村东地陈某的养猪场,用所带撬杠在猪圈东南角处挖洞,偷走生猪5头,价值6000余元。
2010年7月2日,被告人高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供述了到扶沟县大李庄乡七里河村东地陈某的养猪场,盗窃生猪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盗窃犯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