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驾车偷玉米,事发归案悔已迟。近日,扶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
2010年9月25日至9月30日,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己的绿色大迪牌卡车先后五次到扶沟县曹里乡水西高村被害人杨某、高某、高某某种植的玉米地里偷掰成熟玉米,共盗走玉米106袋,折合玉米1350公斤,价值2295元。201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再次到曹里乡水西高村南地盗窃玉米时,被村民李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所盗玉米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物品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