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款所生息,悔罪退赃免刑罚。近日,扶沟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扶沟县江村镇中心校会计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中心校财务之便,经该校校长孙某同意,于2004年春将中心校现金20000元借给扶沟县江村镇后闸小学建教学楼用,从中心校收取利息7600元据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并积极退赃,可免于刑事处罚。遂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