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不慎引火伤身,致人轻伤被判缓刑。近日,扶沟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4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扶沟县白潭镇常家行政村高集村桥头饭店吃饭期间,因劝查某与杜某打架而引起二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撕打。张某用拳头打王某面部,导致王某鼻骨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属于轻伤。
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的牙齿脱落三颗,属于轻伤。张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及经济损失2600元。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王某也有过错,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对张某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