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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帮忙有分寸 是非分明理应清

  发布时间:2011-01-05 10:56:48


    车主一翻“好意”,换来二载缓刑。近日,扶沟法院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3月18日16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王某的豫PE2162号货车,与王某一起由开封拉砖返回沈丘,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练寺镇时,由于观察不周、措施不力,将练寺镇彭庄村骑电动车的杜某撞伤,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并将肇事情况打电话告知王某,后双方在周口柳园收费站碰面,将车开到周口市外环路一修理站内,王某明知是肇事车辆,而积极更换肇事车辆头部的保险杠,恶意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是肇事车辆而更换保险杠,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构成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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