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的是哥们义气,做的却是违法勾当。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刑二年。
2009年3月18日16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被告人王某的豫P2162号货车,由开封拉砖返回沈丘,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练寺镇时,由于观察不周、措施不力,将练寺镇彭庄村骑电动车过马路的杜某撞伤,杜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并将肇事情况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后双方在周口柳园收费处碰面,将车开到周口市外环路一修理站内,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肇事车辆,而积极更换肇事车辆头部被撞坏的保险扛,恶意逃避法律追究。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肇事车辆而更换保险杠,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