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郭某某、卢某某等十六人最终每人赔偿原告郭某9252.4元。
2009年4月24日上午9时,经被告郭某某、宋某某等人联系,原被告等人为本村村民郭某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吊板机吊有泥灰的灰斗掉落,砸断三楼楼板后又将在二楼施工的原告砸伤,后经在住院治疗110天,共花去医疗费53774.67元。经周口桐丘司法临床鉴定所评定原告左下肢为四级伤残,右跟骨折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被告多人合伙组成工程队为他人施工建房,虽没有起字号,亦未办理工商登记,其合伙关系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共同合伙人应对每位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原告郭某在施工中受伤,其所受损失应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因合伙人约定同工同酬,故该损失由合伙人平均分摊,所以对原告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9291.29元,由全体合伙人平均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