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不小心,撞伤行路人,入有交强险,共同来赔偿。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史某等四原告(其余三原告系史某的近亲属)诉被告张某、大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四原告28797.84元。
2010年1月4日19时,被告张某驾驶豫P6F760号二轮摩托车沿G31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因观察不周,将同方向步行的史某撞倒,造成史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P6F760号二轮摩托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四原告与大地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四原告不再追究大地保险公司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被告张某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依照《保险法》规定,大地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四原告与大地保险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故被告张某应赔偿除去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原告其余的损失。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