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和常吵闹,婚姻不牢终分离。扶沟法院审结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11月26日(农历)通过媒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11月补办结婚证。1997年2月3日生育女儿,1998年11月19日生育儿子。从2007年,原告因常年外出务工,期间仅回家两次。婚生女儿和儿子均由被告父母照料。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感情基础未夯实的情况下结婚,婚后生活中因性格差异等原因时时有吵闹,导致原告对与被告的婚姻失去维系下去的信心,被告也未对婚姻体现出应有的珍惜和进行挽救,进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