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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不偿还 于理于法说不通

  发布时间:2010-12-20 14:31:59


    签订合同属自愿,有效借款应来还。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

    2008年8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于2009年8月15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息。

    法院认为,合法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所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借据及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栏中均是被告人本人签名按印,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名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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