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笔借款合法有效,到期不还求助法律。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两笔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200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本金为20000元的借款合同一份,于2009年9月30日到期。2008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本金为10000元的借款合同一份,于2009年2月22日到期。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