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生一女,父母都把抚养争。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子女抚养教育费21156.50元。
2009年9月28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儿。在诉讼中,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合法登记婚姻。原、被告虽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其二人并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应视为同居关系,应自行解除。原、被告所生女儿现年龄尚小,且又在哺乳期内,随其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被告所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相应子女抚养教育费。抚养教育费标准按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的25%计算,支付期限按17年零6个月计算。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