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未婚同居应解除 孩子抚养有归属

  发布时间:2010-12-13 15:34:50


    非法同居生一女,父母都把抚养争。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子女抚养教育费21156.50元。

    2009年9月28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儿。在诉讼中,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合法登记婚姻。原、被告虽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其二人并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应视为同居关系,应自行解除。原、被告所生女儿现年龄尚小,且又在哺乳期内,随其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被告所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相应子女抚养教育费。抚养教育费标准按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的25%计算,支付期限按17年零6个月计算。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