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买有卖责分明 化肥已给款应清
作者:张 博 发布时间:2010-12-10 14:50:38
拉化肥拒付货款,催要未给上法庭。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二被告偿清1700元货款。
在原告经营化肥期间,二被告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多次在原告处拉化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累计结欠货款17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化肥门市部拉化肥累计结欠货款17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应予偿还。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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