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亡,保险公司来赔偿。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秦某等五人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公司)、扶沟县财政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永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共计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310000元。
2009年11月15日18时45分左右,驾驶员吴某驾驶被告扶沟县财政局的豫P73696号轿车沿徐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西路302千米+500米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撞住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一辆拉水泥电线杆的四轮拖拉机拖车尾部及推四轮拖拉机的邹某,造成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扶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着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豫P73969号于2009年7月18日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200000元。保险期为一年。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是因驾驶员吴某行车未注意安全,追尾所致,其应负事故全责。被告扶沟县财政局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对五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该肇事车辆又在永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上述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五原告要求各项经济损失计310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也未超过保险公司所应赔偿的限额。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