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无小事,行车须安全,不慎出差错,命案悔已晚。近日,扶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11月22日20时30分,李某驾驶三轮汽车往太康县送草苫返回开封县,途径扶沟县境内,当沿大新镇至扶沟县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新镇政府门前时,由于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将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张某撞倒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离现场,后逃往新疆。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31日李某以网上逃犯被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乌鲁木齐车站派出所抓获。
案发后,李某及其家属和张某之子王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某家属各种损失共计70000元,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