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工价商量好,承揽人交付成果,定作人须结工价。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姜某与被告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姜某某支付原告姜某3000元。
2009年9月份被告与原告所在的建筑队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所在的建筑队给被告建房,包工不包料,房屋的式样和被告西邻居所盖的房屋样式一样,工价31000元。建筑施工时被告在场监工,并分4次已支付原告28000元,4月20日工程全部结束,下余3000元未支付。原告垫付3000元钱支付给工人。
法院认为,原、被告应按双方达成的承揽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所在的建筑队作为承揽人,为定作人被告建房,包工不包料,样式和被告西邻居的房屋样式一样,工价款为31000元,双方已达成了承揽合同。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当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现原告已将剩余的3000元工价款垫付给工人,被告应将所欠建筑队的工程款给原告。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