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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须解除 彩礼酌情要返还

  发布时间:2010-11-30 16:39:43


    非法同居一年内解除,彩礼适当要退还应该。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岳某与被告李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元。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1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被告收原告彩礼17000元及上车礼600元,同居后原告办理驾驶证用去5000元。2010年麦收后,原、被告因分家发生矛盾,原告让被告回娘家居住。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原、被告之间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予以解除。由于原、被告同居生活不满一年,参照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款应酌情予以返还。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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